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三十二条有效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相关信用主体采取超出清单所列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对失信主体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