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守信激励对象采取激励措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