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三十条有效守信激励对象的评定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评定办法认定守信激励对象,并通过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