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倡导和褒扬守信行为,惩戒和约束失信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