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信息合作,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融合应用。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应当加强数据共享,满足社会应用需求。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