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信用主体可以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