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面提升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经济纠纷,营造诚信诉讼环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促进和规范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