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公众应当提高诚信意识。社会成员之间应当以诚相待、以信为本、信守承诺,维护自身良好信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个人诚信记录机制,引导社会成员树立守信意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