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十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公众应当提高诚信意识。社会成员之间应当以诚相待、以信为本、信守承诺,维护自身良好信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个人诚信记录机制,引导社会成员树立守信意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