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商务诚信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引导经营主体守信践诺,强化信用自律。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