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商务诚信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引导经营主体守信践诺,强化信用自律。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