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十五条有效经营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恪守承诺,公平竞争。鼓励经营主体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在市场准入前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