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严重侵害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校外托管机构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依据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