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市、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治理黑臭水体,应当结合城市内河湖泊污染源、水系分布和补水来源等情况,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等多种措施。水体黑臭情况基本消除后,对生态自净能力较弱的水体,还应当强化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确保整治工程长效运行。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