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有效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市内河湖泊自然形态建设沿河沿湖绿色生态廊道,结合内河湖泊各自特点和功能需要,配建旅游、休闲、健身等设施,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生态廊道建设涉及绿化或者种植的,不得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植物品种、布局、高度、密度等不得影响行洪通畅,除防浪林、护堤林外不得种植影响行洪的林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