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定第八条有效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行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政和园林等有关部门实施城市内河湖泊清淤疏浚、生态补水和污水截流等治理,因地制宜开展水生态、水环境改造,恢复、增强城市内河湖泊自净功能。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