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河湖泊水生态、水环境情况,提出治理工程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城建计划。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