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内河湖泊水环境监管和水质监测,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