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内河湖泊水环境的建设、治理和监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内河湖泊水资源、水域岸线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内河湖泊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市、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内河湖泊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