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解决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