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定第三条有效本市城市内河湖泊的保护管理实行名录制度,名录的内容包括城市内河湖泊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水域面积、主要功能、保护管理要求等事项。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结合本市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要,按照应保必保的原则编制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