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内河湖泊水域保护,依法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保证水域面积总量不减少、水域功能不衰退、水环境不受破坏。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