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在城市内河湖泊开展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满足沿河沿湖驳岸退距要求;
(二)不擅自填堵、覆盖、缩窄、硬化城市内河湖泊;
(三)保持城市内河湖泊原有地形地貌,保留自然弯曲的河湖岸线、深潭、浅滩、泛洪漫滩、天然的砂石、水草、江心洲(岛),不任意截弯取直,不擅自改变河湖岸线;
(四)保持水体流动,不破坏城市内河湖泊自净能力和生态系统;
(五)不减少城市内河湖泊水域面积;
(六)保护沿河沿湖历史文化遗存;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城市内河湖泊沿岸植被的破坏,保持沿岸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清除施工便道、围堰等设施和建筑垃圾,因施工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及时恢复或者修复。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