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在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领域的沟通协作,健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优化气象探测设施布局,加强云水资源等方面的合作开发利用,推动京津冀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协同发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