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基本知识、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倡导资源节约、低碳发展、绿色消费,增强公众气候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意识。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气候资源保护工作,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