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行业气象统筹发展机制,加强气象探测设施建设,保护气象探测环境,提高气候资源探测能力。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统一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探测、计量的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设施布局和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部门各行业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纳入本市综合气象观测网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监督协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