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气候资源标准化建设,强化标准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技术支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