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资源区划编制等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保护、利用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