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