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气候资源探测活动未向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