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气候资源探测活动未向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