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特点,制定相应扶持政策措施,推动气候生态品牌创建,鼓励合理开发利用雨雪景观、物候景观、海洋景观和避暑气候、康养气候等特色气候资源,发展特色旅游、康养产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