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特点,制定相应扶持政策措施,推动气候生态品牌创建,鼓励合理开发利用雨雪景观、物候景观、海洋景观和避暑气候、康养气候等特色气候资源,发展特色旅游、康养产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