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组织开展农业气候资源普查工作,结合农业气候资源区划,优化农业布局,调整种植业结构,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精细化农业气候服务、农业气象灾害防御等工作,推动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农业气象灾害风险预警。

鼓励发展气象指数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气象灾害救助和抗风险能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