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储水、森林防火、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空气质量改善、气象灾害防御等需要,适时安排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合理利用云水资源。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完善与北京市、河北省等跨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合作机制,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高云水资源区域协同开发利用能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