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升雨水资源的收集利用,推进雨污分流,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通过多种方式加强雨水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海绵城市建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