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升雨水资源的收集利用,推进雨污分流,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通过多种方式加强雨水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海绵城市建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