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防止工程实施对生物多样性、候鸟迁徙、区域气候环境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等的不利影响,做好项目建成后的修复、恢复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