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统筹考虑气候资源状况和可利用程度。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项目实施对气候资源的不利影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