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监测预报预警,深化气候规律、气候变化、灾害性天气发生机理等基础研究,完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提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预报预警能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