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气候资源变化状况,对可能引起气候变化的大气成分进行监测,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对水资源、生态环境、气候敏感地区和相关行业的影响评估,编制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向市和区人民政府提出气候资源保护的建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