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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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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加强气候资源保护,有序开展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提升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气候韧性,促进韧性城市建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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