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本市加强气候资源保护,有序开展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提升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气候韧性,促进韧性城市建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