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第十七条有效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包括基本气候概况、主要气候事件、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的气候公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