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气候资源特点和产业发展方向,结合气候资源区划,组织编制本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并适时进行调整。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编制的背景、依据、原则和目标;(二)气候资源的现状、特点以及分析评估;(三)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价系统建设;(四)气候资源保护的重点和开发利用的方向;(五)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措施;(六)其他应当列入规划的内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