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气候资源特点和产业发展方向,结合气候资源区划,组织编制本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并适时进行调整。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背景、依据、原则和目标;

(二)气候资源的现状、特点以及分析评估;

(三)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价系统建设;

(四)气候资源保护的重点和开发利用的方向;

(五)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措施;

(六)其他应当列入规划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