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本市气候资源分布、变化以及利用情况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气候资源的拥有状况、分布和可利用程度,灾害的类型和出现机率,气候资源功能、价值以及气候承载力等作出评估,组织编制全市综合气候资源区划和单项气候资源区划,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气候资源区划应当包括编制背景和依据、区划方法、区划指标、分布状况、区划结果等内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