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本市气候资源分布、变化以及利用情况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气候资源的拥有状况、分布和可利用程度,灾害的类型和出现机率,气候资源功能、价值以及气候承载力等作出评估,组织编制全市综合气候资源区划和单项气候资源区划,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气候资源区划应当包括编制背景和依据、区划方法、区划指标、分布状况、区划结果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