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第十三条有效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