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承担相应的气候资源探测任务。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在相应职责范围内承担气候资源探测任务。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通过建立探测站点开展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建设,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应当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涉外气候资源探测和资料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