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作品创作和传播,引导著作权人依法进行作品登记,推动文化创意、时尚、计算机软件、影视等领域的著作权产业转化。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