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强化知识产权导向,将知识产权产出和运用作为利用财政资金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制造业重点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等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促进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