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服务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第十条有效住宅物业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规划的车位、车库等配套设施的数量、位置、首次权属登记等事项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并作为住宅物业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住宅物业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相关规范对住宅物业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设计指标及其具体部位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