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备案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