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侵害业主利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