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备案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