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十条有效住宅物业交付后,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权属登记用途使用物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外,影响相邻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