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八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会议议程予以公示,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形成书面记录。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名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事项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